本次修正規定,公開收購人於申報時,除原須檢附之書件外,應額外提供下列文件:
l 獨立專家對收購對價現金價格計算或換股比例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
l 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辦理本次收購或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為收購對價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l 出具負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務之承諾書。
l 公開收購人以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作為收購對價者,由受委任機構出具該有價證券已撥入特定帳戶之確認書及公開收購期間不得轉讓或轉撥承諾書。
資料來源: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50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