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正條文 |
修正後 |
修正前 |
43-1 (113.5.10) |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
178-1 (112.5.10) |
證券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違反第178-1條所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項所定之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違反第178-1條所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資料來源:https://twse-regulation.twse.com.tw/TW/law/DAT08.aspx?FLCODE=FL00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