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2-1

核釋「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

核釋「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有關106年度起營利事業免備妥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免送交國別報告認定標準,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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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6年度起營利事業免備妥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免送交國別報告認定標準,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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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所稱合併收入總額,指最終母公司依居住地國或地區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揭露之所有收入,包括營業收入、其他收益及營業外收入。
  • 註2: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營利事業,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依其他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規定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者,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必要,得以書面調查函通知依限提示該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