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強化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及履行社會責任,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並自113.1.1起實施,修正內容對照如下:
修訂部分 |
修正後 |
修正前 |
有關上市上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之情況 |
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 |
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或…… |
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0%以上,惟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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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10%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10%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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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市上櫃公司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指定申報網站之規定 |
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