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市櫃公司的永續報告書、溫室氣體盤查與揭露及確信認證,到碳稅課徵議題,節能減碳已經不是上市櫃公司提升競爭力與永續發展所專有的挑戰與契機,即使是中小企業,也無法置身事外。美國參議院於去(2022)年 6 月 7 日提出美國版碳關稅「清淨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CA)草案,目前已完成二讀,一旦通過,美國將於明(2024)年開始徵收碳稅,課徵範圍包括美國當地產製及由其他國家進口的產品。雖然美國CCA的立法目的與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 相似,但並無試行期間,且在碳稅的計算上,亦與CBAM不同。由於美國一向是台灣出口的最大市場之一,預期對台灣出口製造商的直接影響既深且遠。
CCA所納管的產業包括化石燃料及煉油、石化、化肥、氫氣、己二酸、水泥、鋼鐵、鋁、玻璃、紙漿、造紙,以及乙醇等具下列6位數北美產業標準分類(North American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System,NAICS)代碼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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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ICS 代碼(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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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1120 (petroleum extraction) |
2. |
325110 (petrochemical manufacturing) |
3. |
211130 (natural gas extraction) |
4. |
325120 (industrial gas manufacturing)(註1) |
5. |
212112 (underground coal mining) |
6. |
325193 (ethyl alcohol manufacturing) |
7. |
322110 (pulp mills) |
8. |
325199 (other basic organic chemical manufacturing)(註2) |
9. |
322121 (paper mills) |
10. |
325311 (nitrogenous fertilizer manufacturing) |
11. |
322122 (newsprint mills) |
12. |
327211, 327212, 327213, or 327215 (glass) |
13. |
322130 (paperboard mills) |
14. |
327310 (cement) |
15. |
324110 (petroleum refineries) |
16. |
327410 or 327420 (lime and gypsum product manufacturing) |
17. |
324121 (asphalt paving mixture and block manufacturing) |
18. |
331110 (iron and steel) |
19. |
324122 (asphalt shingle and coating materials manufacturing) |
20. |
331313 (aluminum) |
21. |
324199 (all other petroleum and coa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
註1:僅適用於氫氣的生產製造。 註2:僅適用於己二酸的生產製造。 |
應課徵碳稅(以下簡稱「應稅」)的產品製造商有義務向美國財政部申報任何應向美國環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申報的資訊,包括實際測量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含因產製產品及生產該等產品的設施(facility)用電排放量減除已捕集及移除而安全封存的部分),再加上產品總重量、耗電量,以及用電是否來自電網、非來自電網用電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甚至是購電協議的條款等等。草案規定,2024年度之碳稅申報不得晚於2025年6月30日,納稅期限爲9月30日。符合聯合國規定的最不發達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得予以免徵;已被課徵的美國國內製造商若將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則能獲得退稅。
美國財政部會依據所申報的資料計算每一類美國產品的平均碳含量,作爲課徵碳稅的基線。若製造商的碳強度(Carbon Intensity)超過美國該產業適用的碳強度基線,則必須就超過的部分支付碳稅。在2025年至2028年期間,基線每年會往下調整2.5%,自2029年起,每年下修的幅度將會提高到5%。由於基線下修,若製造商的碳強度在未來年度並未相對降低的話,則應稅的部分就會相對增加。
自2024年起,對於出口至美國的應稅初級產品,其碳強度及應課稅的部分將由美國財政部依據所獲資料而決定。具有可驗證及可靠資訊的透明經濟個體所產製的應稅初級產品,其應課稅的部分是根據原產國相關特定行業平均碳強度超過美國相關特定行業平均碳強度的程度爲計算基礎。不透明經濟個體所產製的應稅初級產品,其應課稅的部分將根據原產國一般經濟(即考量GDP)的碳強度與美國一般經濟的碳強度比率爲計算基礎。出口至美國的應稅初級產品使用其他應稅初級產品作爲原料時,產製該等原料所產生的排放量亦應計入出口至美國的應稅初級產品排放量中。
無論是美國國內產製或其他國家進口的應稅初級產品,碳稅價格均相同。依據CCA草案的提議,2024年的碳稅價格是每噸$55美元;自2025年起,每年的碳價則會視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情形而調整。
此外,自2026年開始,出口至美國的任何成品所應課徵的碳稅,將爲該成品的每一(初級產品)組成部分所應課徵碳稅稅額的合計數。所謂「出口至美國的成品」,於2026年及2027年是指含有超過500磅任何應稅初級產品的組合產品,自2008年起,則是更嚴格地將範圍擴大到含有超過100磅任何應稅初級產品的組合產品。
雖然美國CCA目前只是草案,但即使最後通過的徵收年度延後,碳稅課徵已是勢在必行。碳稅的課徵範圍會愈來愈大,碳價也會愈來愈高,節能減碳會是企業提升競爭力與永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長期機制。由美國一直是台灣出口的主要市場之一,台灣出口製造商宜及早準備因應,除可在產品設計與製程開發上應用低碳、輕量材料,以及可再生資源外,亦應提早建置相關管理系統予以捕捉減碳效益,以利提高產品碳排放量被認可的機會。
參考資料: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senate-bill/4355/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