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國自民國105年度開始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首次適用該會計準則可採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或不追溯調整方式。又公開發行公司若因IFRS版本變動,為了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在此二種追溯調整所造成保留盈餘的變動在本年度盈餘分配表為05b欄「107年度其他保留盈餘調整數」。另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列保留盈餘在本年度盈餘分配表為07a欄¬「107年度自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入之稅後淨額」,因係採用IFRS或EAS而發生,故使用上較為生疏,本文擬加以介紹說明。又營利事業接到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若有核定短漏報或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之稅後純益金額,營利事業對此稅後純益應如何處理,亦涉及盈餘分配表的填報方式。以上三者應如何填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一併加以討論。
一、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準則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依相關準則規定追溯調整之影響數。
1.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
填代號05b「其他保留盈餘調整數」欄。
財政部過去為降低營利事業首次適用IFRS或EAS之衝擊,曾分別於103年及105年核釋相關保留盈餘調整數無須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近來會計準則版本或公報持續更新發布,營利事業迭有追溯適用新公報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減少)數的情形,財政部考量該等調整實質上係以前各該年度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基於衡平課稅原則,於是核釋自107年度起該增減數應併計變更會計年度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數額。有關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數應否計入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彙總整理如下表:
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數應否計入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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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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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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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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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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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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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對
象及會計
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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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開始適用西元2010 年版IF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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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開始適用西元2013 年版IFRS,並得提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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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開始適用 EAS , 並得提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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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9(金融工具)
及 IFRS 15( 客戶
合約之收入)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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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6( 租賃) 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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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調整數額是否
須計入未
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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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溯調整「淨增加數」無須計入
- 追溯調整「淨減少數」致當年度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者,得列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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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調整「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的「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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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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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103 年 12 月 18 日台財稅字第10304621090 號令
- 財政部 105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1050468283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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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109 年 1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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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2.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若保留盈餘調整數為正數,則填入2-1項「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若為負數,則填入13項「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二、綜合損益表自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入之稅後淨額
1.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
填代號07a「自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入之稅後淨額」
依據會計準則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項目,可依其他綜合損益結轉其他權益於實現時轉入保留盈餘之方式,分重分類與不重分類兩種會計處理,說明如下:
(1)重分類
重分類係指原先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之未實現損益,於本期實現時,先重分類至本期損益,再結轉至保留盈餘。包含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損益等項,屬應重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如屬重分類項目者,亦應重分類。
(2)不重分類
不重分類係指原先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之未實現損益,於實現時直接由其他權益轉列保留盈餘。包含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不動產重估增值、指定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信用風險變動影響數、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等項屬不重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公允價值避險若被避險項目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資,其避險損益列為其他綜合損益,配合股票投資亦屬不重分類項目;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如屬不重分類項目者,亦屬不重分類。
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所列代號3435「本期自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入之稅後淨額」屬保留盈餘之累積盈虧項目,即是其他綜合損益不重分類至本期損益而直接轉列保留盈餘者,認列於此項目。
2.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因重分類者已經重分類至本期損益,構成當期課稅項目,故不必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另作處理;至於不重分類者,若保留盈餘調整數為正數,則填入2-1項「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若為負數,則填入13項「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三、國稅局核定短漏報或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之稅後純益金額
1.若接獲107年度核定通知書(或稅務員於書面審核時先口頭告知)在108年底前召開股東臨時會之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
若在108年底之前補入帳程序並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盈餘分派案,可將短漏報金額直接列入代號07「107年度稅後淨利」並補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分配股利。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直接於項次1加計短漏報金額,或另於項次3另外填入短漏報金額,因該短漏報金額亦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分配股利,故沒有加徵5% 問題。
2.若接獲107年核定通知書(或稅務員於書面審核時先口頭告知)在108年底前之股東會之後,但在結算申報之前,或無法依上述1.之程序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
該短漏報金額因股東會已畢會,致無法於108年補入帳並填入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無法作任何處理,而應於109年以更正前期損益方式補入帳。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可將短漏報金額於項次1加計,或另於項次3另外填入短漏報金額,因該短漏報金額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分配股利,故項次22會有未分配盈餘餘額,應自行加徵5%之稅額,以免受罰。
按除非公司章程載明股利分季或半年發放,否則股利僅能一年發放一次,但公司臨時股東會可以更改之前已經決議的盈餘分配案,營利事業可以視情況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