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國自民國105年度開始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首次適用該會計準則可採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或不追溯調整方式。又公開發行公司若因IFRS版本變動,為了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在此二種追溯調整所造成保留盈餘的變動在本年度盈餘分配表為05b欄「107年度其他保留盈餘調整數」。另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列保留盈餘在本年度盈餘分配表為07a欄¬「107年度自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項目轉入之稅後淨額」,因係採用IFRS或EAS而發生,故使用上較為生疏,本文擬加以介紹說明。又營利事業接到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若有核定短漏報或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之稅後純益金額,營利事業對此稅後純益應如何處理,亦涉及盈餘分配表的填報方式。以上三者應如何填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一併加以討論。
一、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準則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依相關準則規定追溯調整之影響數。
1.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
填代號05b「其他保留盈餘調整數」欄。
財政部過去為降低營利事業首次適用IFRS或EAS之衝擊,曾分別於103年及105年核釋相關保留盈餘調整數無須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近來會計準則版本或公報持續更新發布,營利事業迭有追溯適用新公報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減少)數的情形,財政部考量該等調整實質上係以前各該年度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基於衡平課稅原則,於是核釋自107年度起該增減數應併計變更會計年度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數額。有關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數應否計入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彙總整理如下表:
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數應否計入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
年度 |
102 |
104 |
105 |
107 |
108 |
適用的對 象及會計 準則 |
上市櫃公司開始適用西元2010 年版IFRS |
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開始適用西元2013 年版IFRS,並得提前適用 |
非公開發行公司開始適用 EAS , 並得提前適用 |
IFRS 9(金融工具) 及 IFRS 15( 客戶 合約之收入)開始適用 |
IFRS 16( 租賃) 開始適用 |
追溯調整數額是否 須計入未 分配盈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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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調整「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的「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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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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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109 年 1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 號令 |
上表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2.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若保留盈餘調整數為正數,則填入2-1項「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若為負數,則填入13項「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1)重分類
(2)不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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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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