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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2019新適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及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改革介紹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王家祥會計師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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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近幾年中國大陸經濟成長開始減緩,企業之經營成本居高不下,主因人力成本居高不下、稅種名目眾多且稅率偏高,許多企業面臨生存問題,中國政府考慮中小型企業本身競爭力較弱且亦為了扶持年青人創業,自2017年起開始推出企業降稅措施,並於每年提高降稅費的力道,自2019年起,再次針對小型、微利企業之所得稅及增值稅進行調降與減免措施,另亦對於所有一般企業提出增值稅率調降方案。另,於2018年8月31日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亦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政府於2019年對於企業與個人進行普遍性的讓利政策。以下係筆者針對個別稅目相關政策進行整理: 

一、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加大稅收減免優惠,以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2019年度再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以及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加大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力度。根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自2019/1/1至2021/12/31期間實施減免政策如下:

1. 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速算亦即是所得稅率降至5%;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速算亦即是所得稅率降至5%。上述優惠政策係採累進方式計算。

註: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二、增值稅減稅政策

深化增值稅改革是中國大陸近年來的施政重點,自2019/4/1起將再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是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的重大舉措。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如下: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2.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4. 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5.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8.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中國大陸的增值稅率偏高一直是企業的重大經營負擔,有效的調降增值稅率等同變相減輕企業營運資金壓力、可以更有效率的運用營運資金。

 

三、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重點內容

中國大陸於2018年8月31日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已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當時對於台籍幹部是否不再適用滿五年需離境單次超過30天以避免須將全球所得納入申報並不明確,經過幾個月的討論,中國政府正式回覆該辦法將延續適用,故筆者將此次修正的四大修改重點重新整理一次以供參考如下:

1. 稅務居民認定標準:(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實施條例第4、5條)

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183天內離境總日數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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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所得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按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並需辦理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法第2、3、11、12條)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及偶然所得,依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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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 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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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3. 提高起征點及稅率級距並新增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4. 新增個人反避稅條款:(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

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稅收權益,因應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而新增規定。

(1) 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2)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3)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有上述情形發生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並補徵稅款及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