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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及實務運用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勝義  會計師
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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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之國際租稅趨勢,許多國家已將企業虧損扣抵年限改為無限期,我國營利事業之虧損自民國98年起由後抵5年改為後抵10年,雖然專家學者極力建議改為無限期扣抵,惟因主管稽徵機關自始將虧損扣抵制度視為租稅優惠,而非營利事業之權利,因此並未將虧損無限期扣抵納入稅改優化方案中。

惟不論虧損於未來是否改為無限期扣抵,實務運用上仍須具備基本要件及相關規定才能適用,本文乃就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及實務運用應注意事項予以彙總說明如下。

一、盈虧互抵之要件
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惟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符合下列四大要件之營利事業,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如期申報。

茲就各要件分述如下:

(一)須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1. 獨資、合夥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因非屬公司組織,故無虧損扣抵之適用。
  2.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公司組織型態變更,仍有虧損扣抵之適用。
  3. 「合作社」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雖非公司組織,惟依財政部函釋准予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1.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
  2. 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財政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規定,應以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3章第2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本部對帳簿憑證有關解釋令、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財政部1010130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
  3. 國稅局查審時,徵納雙方對於是否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時有爭議,惟公司可參照下列函釋來爭取對本身有利的租稅權益: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之營業成本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本部52年11月22日台財稅發第8210號令有關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財政部901220台財稅字第0900456668號)
(2)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採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辦理申報,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果涉及違章(如短漏報所得、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等),「除情節輕微外」,因為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條件,將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

情節輕微之認定標準

1.已被國稅局查獲時:
營利事業在發生虧損或申報扣抵年度短漏報稅額不超過1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准適用虧損扣抵的規定。(財政部830713台財稅字第831601175號函)
2.尚未被國稅局查獲前:
如果短漏所得在查獲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就加倍計算,即短漏報稅額不超過2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10%,仍得適用虧損扣抵的規定。(財政部830713台財稅字第831601183號函)
3.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
營利事業之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其「符合下列兩項規定」,並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1)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2)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財政部1010130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

(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須於「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才能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四)如期申報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必須於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如期申報,才能要適用盈虧互抵。惟實務上經常發生公司未能如期申報而遭國稅局否准適用,尤其是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事時,其當期所得決算申報及清算所得申報,常常因為搞錯了申報時限而喪失抵稅權。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目前大多數企業採用網路申報,每到申報截止之日,網路上傳速度相對緩慢,若不提早上傳,有時甚至無法在當天晚上12點前上傳成功,導致逾期申報。
  2. 營利事業所得申報之期限如下:
(1)結算申報: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決算申報: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天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3)清算申報: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所得申報。
 
二、虧損抵減順序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前項課稅所得額時,除屬依所得稅法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先行減除外,其屬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加成或加倍減除之成本或費用及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以往年度營業虧損之減除順序及金額,由營利事業於申報時自行擇定之。」
依前揭規定歸納如下:
  1.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如當年度同時具有「屬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往年度營業虧損」者,可由營利事業於申報時自行擇定減除順序及金額。
  2. 如果營利事業當年度僅有「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以往年度營業虧損」而無「屬依其他法律規定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者,則可在不超過所得稅法第39條所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限額內,自行決定當年度減除金額,尚無減除順序擇定之適用。
三、企業合併或分割時,其以前年度虧損扣抵之規定
 (一)公司合併:
  1. 企業併購法第43條規定,公司合併,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扣除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10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2.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得依前項規定扣除各參與合併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合併前尚未扣除之虧損額。
(二)公司分割:
公司分割時,既存或新設公司,得將各參與分割公司分割前尚未扣除之虧損,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自其純益額中扣除。既存公司於計算可扣除之虧損時,應再按各參與分割公司之股東分割後持有既存公司之股權之比例計算之。
 
(三)計算釋例:
假設甲公司在106年1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股權各為3,000股及2,000股,亦即合併後股權比例甲公司股東為3/5,乙公司股東為2/5。合併時,甲公司及乙公司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虧損分別為99年度2,000萬元及105年度4,000萬元。因此,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最高得列報以前年度虧損於本年度扣除金額為2,800萬元(2,000萬元×3/5+4,000萬元×2/5=2,800萬元)。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籌備期間之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自以後年度之純益額中扣除。
(二)營利事業如依規定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三)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即股利收入),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惟各該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或有暫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可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但出售土地之損失或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併入前10年核定虧損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四)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時,並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五)營利事業以前年度之虧損金額,應自當年度之純益額中「全數」扣除,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點(民國99年度起為120,000元),而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起徵點金額,主張課稅所得額未超過起徵點,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語
實務上,盈虧互抵之四大要件中,除了「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認定在徵納雙方時有爭議外,最常發生的是營利事業未能如期申報進而喪失了抵稅權。在抵減順序上,如遇有前後年度適用所得稅率不一樣的時候,更可選擇對公司最有利的抵減年度,例如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106年度的17%調升至107年度的20%,假設106年度有課稅所得,且公司尚有以前年度之虧損可以扣抵,如公司預估107年度將持續產生課稅所得,此時公司於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選擇先不使用盈虧互抵,等到107年度再申報虧損扣抵,此一選擇將可為公司節省3%的稅額,所以公司可以評估不同抵減順序所產生的效果,以獲得最大的租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