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EAS 15)第二次修訂條文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即企業出具之112年財務報告有關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將採用EAS15第二次修訂條文,本文將從「EAS15修訂方向」、「與IFRS9之主要差異」、「首次適用相關規定」三個面向概略說明修訂重點:
一、EAS15修訂方向
EAS 15第二次修訂條文,主要係參考現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IFRS9)之規定,依據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經營模式以及以契約內容內收取現金量特性(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簡稱:SPPI),將金融資產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 簡稱FVTPL)、「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簡稱FVOCI),以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Amortized Cost,簡稱AC)。
按第二次修訂條文整理企業判斷金融工具分類之流程圖如下(與IFRS9相同):
適用新修訂條文時,過去分類為備供出售或成本衡量金融資產的投資,可能會因為不符合權益工具之定義,或者屬債務工具但無法符合SPPI測試,而須重新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企業對於包含一個或多個嵌入式衍生工具之投資,主合約若屬EAS 15之資產,應以整體混合(結合)合約適用EAS 15金融資產分類之規定;主合約若非屬EAS 15範圍內之資產,在新修訂規範下無須將衍生工具分拆,可指定整體混合(結合)合約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但下列情況除外:
二、與IFRS9之主要差異
(一)保留「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會計項目
仍保留「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會計項目名稱,因此,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企業得以成本衡量該等金融資產。
(二)客觀證據顯示已經減損時始認列減損損失
未採用IFRS9的預期減損模式,仍維持現行的已發生減損損失模式,因而企業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評估金融資產已經減損之客觀證據,若有減損之證據存在,則依金融資產類別分別按本公報第57至59條之規定決定減損損失金額。
三、首次適用相關規定
(一)不重編以前期間之財務報表
企業編製首次適用第二次修訂條文之年度之財務報表,應根據該年度報導期間開始日存在之事實及情況規定決定金融資產之分類,無須重編以前期間財務報表。若企業未重編比較期間財務報表,相關會計差異影響數係調整首次適用日(即112年1月1日)之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彙總開帳調整如下:
(二)重編以前期間之財務報表
若企業選擇重編以前期間財務報表,僅於不使用後見之明之情況下重編以前期間財務報表,且重編之財務報表須反映本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之所有規定。
結語:
本次修訂後,除上述說明與IFRS9尚存之差異外,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準則與IFRS9已無重大差異,金融工具之分類由以企業經營模型的企圖作為分類的依據,改採以契約合約內容內收取現金量特性及經營模型作為分類依據,以減緩企業因意圖改變操弄金融工具經營模型的空間;而公允價值變動之處理也有不同,未來投資者及報表使用者仍需留意未實現損益在報表裡的呈現,以避免在進行財報分析或決策時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