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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溫室氣體聲明的公信力

TWSAE 3410確信準則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蕭英嘉會計師
20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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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氣候變遷影響,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受到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關注,企業也透過永續報告書的發布來傳達公司永續政策的落實。因應此趨勢,為提高資訊揭露的公信力及可靠性,國際審計與確信準則理事會(IAASB)自2009年開始著手制定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的確信準則,並於2012年6月發布ISAE 3410, Assurance Engagements on Greenhouse Gas Statement (以下簡稱ISAE 3410)。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以ISAE 3410為藍本,制定確信準則3410號「溫室氣體聲明之確信案件」(以下簡稱TWSAE 3410)目前已完成二讀。TWSAE 3410雖然是提供針對溫室氣體聲明確信案件執行之指引,但執業人員依據TWSAE 3410提供確信服務的同時,必須符合確信準則30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以下簡稱TWSAE 3000)所要求的標準,也就是說,TWSAE 3410係在TWSAE 3000架構下更深入規範執業人員如何執行溫室氣體聲明的確信案件。

        TWSAE 3410所定義的溫室氣體聲明(Greenhouse Gas Statement, GHG Statement),係一個個體於某一特定期間溫室氣體排放的構成要素與排放量資訊的聲明,該資訊包含溫室氣體的移除及排放扣抵,亦可能包含與前期比較資訊、重大量化與報導政策彙總之聲明。企業準備溫室氣體聲明主要係用於內部管理目的而量化溫室氣體排放,或因(1)作為法令揭露規定之一部分(2)作為排放交易制度之一部分(如歐盟排放交易計畫)或(3)自願告知投資者及其他第三方(如揭露於股東會年報或企業永續報告書等)情況編制溫室氣體聲明。確信案件可分為「認證案件」及「直接案件」,TWSAE 3410僅規範「認證案件」。而確信報告係依據程度區分為「合理確信案件」及「有限確信案件」,取得何種確信意見,則依企業本身需求或法令規定。

        有別於其他確信業務,執行溫室氣體聲明確信服務的團隊不再僅由財務會計背景的執業人員組成,執行溫室氣體聲明確信除了需要基本的會計審計專業知識外,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測量、計算及相關法規的遵循等,皆是財務會計背景執業人員不熟悉的領域,因此需要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大氣等學科專業人員參與,而形成一個「多專業團隊」進行確信服務。因此TWSAE 3410規範確信服務案件主持人應具有下列技能、知識與經驗:

(一)透過充分之訓練及實務應用,而具備執行確信案件之技能與技術,並對排放之量化與報導具有足夠之專業能力,以對其確信結論負責。

(二)確認執行案件之人員具備適當之專業能力及適任能力(包括對排放之量化與報導及確信),以依TWSAE 3410之規定執行確信案件。

        在確信案件中,執業人員之結論可能涵蓋溫室氣體聲明以外之資訊,例如,以TWSAE 3000執行企業永續報告書整體資訊之確信,溫室氣體聲明僅為永續報告書中一部分時,對溫室氣體聲明所執行之確信程序應遵循TWSAE 3410,除非該聲明對整體資訊之確信而言,相對不重要。當溫室氣體聲明對執業人員作成結論所涵蓋整體資訊相對不重要時,與TWSAE 3410攸關之程度係由執業人員於案件情況下專業判斷。在TWSAE 3410中所規範的溫室氣體聲明僅包括範疇一及範疇二的排放量,範疇三的排放量則為選擇性項目,主係因範疇三排放量的計算所需要的相關數據蒐集相當困難,且不易確認所蒐集數據的準確性,導致可能無法被確信。

       TWSAE 3000及TWSAE 3410皆以風險導向為基準,依據TWSAE 3410應先確認溫室氣體聲明及案件均包含足夠之範圍,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溫室氣體聲明排除已知之排放源,或案件排除已揭露排放源,其理由可能並不合理。執業人員於確認溫室氣體聲明適用基準之妥適性時,應確認該基準是否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決定組織邊界之方法。

(二)須計算之溫室氣體[1]

(三)可接受之量化方法,包括對基準年(排放量)進行調整之方法。

(四)充分之揭露,使預期使用者能瞭解編製溫室氣體聲明時所作之重大判斷。

基準之妥適性不受確信程度之影響。也就是說,對合理確信案件並不妥適之基準,對有限確信案件亦屬不妥適,反之亦然。

        規劃階段之前,執業人員應就個體已認知並瞭解其具有下列責任並取得其同意:

(一)設計、付諸實行及維持與溫室氣體聲明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溫室氣體聲明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二)溫室氣體聲明係依據適用基準編製。

(三)於溫室氣體聲明中提及或敘明適用基準,以及在基準不易於案件情況中識別時,該基準係由何人所建立。

        執行溫室氣體聲明確信服務時,如同其他確信案件,應進行規劃並決定重大性及執行重大性,而重大性之決定不受確信程度影響,亦即合理確信案件與有限確信案件兩者之重大性相同,並依以下程序完成確信案件:

(一)了解個體及其環境,包含內部控制制度。瞭解個體之產業、適用法令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適用基準);個體組織邊界所包含營運之性質;個體對量化方法與報導政策之選擇及應用,包括變動之原因,以及溫室氣體聲明中之排放被重複計算之可能性;適用基準中與估計(包括相關揭露)攸關之規定;個體是否具有內部稽核職能,以及該職能對排放所執行之作業及主要發現,及是否採用內部稽核職能的特定工作與採用程序等。

(二)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執業人員至少應考量溫室氣體聲明發生故意不實表達之可能性;未遵循直接影響溫室氣體聲明內容之法令的可能性;遺漏潛在重大排放之可能性;重大經濟或法令規範之變動;營運之性質;量化方法之性質;決定組織邊界之複雜程度,以及是否涉及關係人;是否有不尋常或非正常營運之重大排放;量化之主觀程度;溫室氣體聲明是否包含範疇三排放;個體如何進行重大估計及估計所依據之資料。另外,因溫室氣體盤查在本質上具有不確定性,其包括「科學」及「估計測量」的不確定。「科學」的不確定可能來自至今尚未完全被瞭解的溫室氣體測量科學知識;「估計測量」的不確定則來自溫室氣體排放過程中測量及計算的誤差。溫室氣體盤查雖然存在上述固有的不確定性,惟除非產生重大的不確定性,否則溫室氣體仍為適當的確信標的,而此不確定性應於確信報告中說明。

(三)執行程序,以降低所辨認之風險。執業人員應設計及執行整體對策,以因應所評估溫室氣體聲明整體層級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執業人員並應考量確信程度,設計及執行進一步程序,其性質、時間及範圍須足以因應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其中執行溫室氣體聲明確信程序,「實地盤查」是確信案件的程序之一,透過實地盤查可以確認排放源的完整性及各排放源科學及估計測量的不確定性。當個體有許多範疇一的溫室氣體排放重要設施時,在「合理確信案件」中,執業人員需判斷是否有必要在每個重要設施的執行實地盤查程序。而在「有限確信案件」中,若執業人員未選定重要設施執行實地盤查程序,則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證據。若個體擁有範疇一的溫室氣體排放重要設施,且執業人員評估無法在設施現場執行有效的實地盤查程序時,可執行的替代程序包括:複核排放源的相關文件,包含設施排放流量圖表、分析設施管理人員填寫的問卷及檢視該設施的衛星圖像等。在合理確信案件,執業人員為了取得溫室氣體聲明足夠且適切的證據,可能因為設施排放的性質的不同、設施的數量和規模占總排放量比例、設施的使用或技術流程差異、蒐集設施排放資訊的方式不同、設施相關的工作人員經驗及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更換盤查的設施等因素,選擇非重要設施執行實地盤查,而這樣的確信程序是適當的。

(四)依據確信結果出具報告。執業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於強調事項段提醒預期使用者注意表達或揭露於溫室氣體聲明中之某一事項,該事項係依執業人員之判斷,對預期使用者瞭解溫室氣體聲明係屬重要。或得於其他事項段溝通未表達或揭露於溫室氣體聲明中之某一事項,該事項係依執業人員之判斷,對預期使用者瞭解該案件、執業人員之責任或確信報告係屬攸關。於法令規範未限制之情況下,執業人員應於確信報告中,以附有適當標題之段落說明該事項,並明確指出執業人員之結論並未因該事項而修正。

        鑑於氣候變遷的急迫性,近年來政府也積極推動減碳政策,響應各企業納入淨零承諾,愈來愈多企業也會訂定供應鏈廠商的減碳標準。臺灣逐漸與國際接軌,企業採納TWSAE 3410取得溫室氣體聲明確信,不僅是一個優質的選擇,也是企業邁向永續發展與國際接軌的重要里程碑。



[1] TWSAE 3410所定義的溫室氣體包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對臭氧層有不良影響的氯氟碳化物(CFCS)。二氧化碳以外之氣體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CO2-e)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