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6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法令彙整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梁一仁副總經理
2022/9/6
20220906

 

前言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109年7月31日及110年8月6日發布令釋提供免辦理109年度及110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2年6月30日,且考量國內111年4月起疫情升溫,部分行業之營運仍持續受疫情影響,爰賡續提供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紓困措施。故茲就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加以彙整,俾方便參考。

暫繳

所謂「暫繳申報」,係指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此繳納之稅款於年度結算或決算申報時,可用以抵繳結算或決算申報之應納稅款,如抵繳有剩餘,可抵繳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或申請退還。

暫繳申報之對象

1.原則: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包括停止營業之營利事業,依法應辦理暫繳申報。(所§67)

勒令停業並非廢止仍應辦理暫繳(53.01.14台財稅發第00519號令)

2.例外:

免辦暫繳對象(所§69)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適用暫繳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所細§56)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 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所細§56)

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1).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2).營利事業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同年7月1日起經核定為應使用統一發票者。(72.10.22台財稅第37510號函規定)

(3).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92.1.16台財稅第0910457223號函規定)

(4).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82.06.22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

(5).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98.08.21台財稅第09804080141號函規定)

(6).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a)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b)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a)已依本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b)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c)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111.08.10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

暫繳申報期間

1.原則:採曆年制者,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自行向庫繳納及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例外: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可比照曆年制推算,亦即特殊會計月份的初始月份加8(每年第9月份辦理) 例如:採4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3.暫繳申報目前沒有申請延期申報規定。

暫繳申報方式

一般申報案件

1.係指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案件。

2.僅須繳納得免辦暫繳申報。

上開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 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

3.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92.09.05台財稅第0920455706號函規定)

試算申報案件

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申報繳稅案件。
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應包含所得稅法第24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營利事業依同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屬於交易同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應按同法第 24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稅率計算稅額,合併計算其暫繳稅額。

對象及條件: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

必須提供資料:

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申報者,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委任書 以上採藍色申報者免附 、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損益試算表、暫繳資產負債表、 111 年度暫繳營業成本明細表、 111 年度暫繳其他費用、製造費用及研究發展費明細表 、 111 年度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111 年度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

可抵減暫繳稅額

1.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試算案件適用)。

2.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試算案件適用)。

3.以前年度(非當年度)尚未抵減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於本年度抵減額及尚未抵減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於本年度抵減額。

4.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於本年度抵減額。

5.本年度抵繳之扣繳稅額。

暫繳申報相關罰則

1.按日計利息
所得稅法第6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前條第1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加計一個月利息
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3.滯納之處分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結語

辦理暫繳申報的目的在於減輕納稅義務人於年終結算申報時,一次負擔大額稅款的壓力、便利國庫資金調度、易於掌握課稅資料。今配合111.08.10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就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加以彙整,俾方便參考。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稅局暫繳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