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香港上市規 則針對主板上市的《第21項應用指引》或創業 板上市的《第2項應用指引》的規定,保薦人必 須對上市申請人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進 行盡職審查,讓保薦人可就申請人和董事會已 經建立足夠的程序、制度、控制及監控等各方 面向香港聯交所作出聲明。
我們可以怎樣協助您:
董事及保薦人應評估上市申請人是否已建立足夠的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包括會計及管理制度)。董事及保薦人可將上述的評價工作外判予我們,而我們的專業人員將協助申請人和保薦人以有效、及時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執行《第21項應用指引》或《第2項應用指引》的義務。
我們的專業團隊於提供上市項目前期內部監控審閱服務方面擁有豐富經驗。過去多年,我們已為多個不同行業的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提供專業的盡職審查服務,以協助客戶遵從香港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或《第2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我們的風險管理服務
我們於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能夠為客戶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我們可透過 Crowe Global 遍布全球的集團成員,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風險咨詢和內部審計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