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須於《企業管治報告》內承認其對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責任、檢討該等制度的有效性及以敍述形式披露其如何遵守有關守則條文。董事會亦需聲明已檢討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有效性,並說明發行人認為該等系統是否有效及足夠。
董事會亦需每年一次披露發行人是否已設立內部審核功能、多久檢討一次及檢討範圍。董事會需聲明其如何根據內部審核功能的最新規定履行其職責。
我們可以怎樣協助您:
董事會可委任我們進行獨立審閱,以評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內部監控環境並可以協助進行年度風險評估以符合守則條文的要求:
我們於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能夠為客戶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我們可透過 Crowe Global 遍布全球的集團成員,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風險咨詢和內部審計專業服務。